祁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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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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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祁冰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6日 1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闫某,女,汉族,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冰,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闫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诉至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经诉前调解后,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145000元,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自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7月25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被告给付原告现金150000元,于办理完离婚手续次月向原告支付5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剩余100000元。后被告仅支付原告5000元,因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李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7月25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其他事项栏约定:被告离婚后给付原告现金150000元,离婚后次月给付5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双方离婚后,给女儿李某某购买的保险由被告继续缴存。被告于2018年10月21日向原告微信转款5000元,现原告以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145000元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9年12月31日支付至实际付清时止。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7月25日在民政部门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经原、被告签字确认并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协议约定被告离婚后给付原告150000元,离婚后次月给付5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现原、被告约定的付款时间已经到期,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50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款项145000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最后一笔,被告逾期支付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145000元为基准,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9年12月31日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闫某款项145000元,并按年利率3.85%向原告闫某支付款项145000元自2019年12月31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  柴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美奇

员  李金玉


祁冰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治区律协医药健康委员会成员、自治区律协财税委员会成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心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6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行政诉讼